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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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620902690398879X | 营业执照 | 钢材、五金、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建材、机械配件的销售。 | 2009-09-21 | 2099-01-01 |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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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甘0271民初3896号 | 原告 | 原告: 酒泉市恒信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嘉峪关鑫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陈德毅 | 117000 | 准许酒泉市恒信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酒泉市恒信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8-19 |
2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8)甘0271财保2号 | 申请人 | - | 640000 | 一、查封被申请人C某某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园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嘉市字第00118114号、保全价值2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C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卡号×××)、农商银行存款(卡号×××)、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卡号×××),冻结被申请人嘉峪关鑫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在嘉峪关市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乐支行存款(卡号×××),以上保全价值44000元,查封被申请人嘉峪关鑫科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区号压力机二台价值6000元、静电喷涂一套价值30000元的设备设施。以上共计保全价值280000元,期限均至2019年1月4日。
二、冻结法定代表人董宪革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胜利南路支行存款280000元(账号×××,凭证号080000017)。期限至2019年1月4日。
保全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酒泉市恒信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更多 | 2018-01-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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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酒泉市恒信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9-2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酒泉市恒信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