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辰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杨丙旭
91370306751783245F
110万元人民币
-
周村区王村镇王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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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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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鲁0306执恢337号
其他
-
--
--
2021-11-24
2
合同纠纷
(2019)鲁0306执103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6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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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3
合同纠纷
(2019)鲁0306执762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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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4
合同纠纷
(2019)鲁0306民初1417号
被告
原告: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传海,淄博市周村坤盛植物油有限公司,淄博辰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Q某某,Y某某,W某某
14722961.52
一、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99800.00元; 二、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1月21日的利息1123161.52元及以未偿还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3.625‰计算的利息; 三、淄博市周村坤盛植物油有限公司、淄博辰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Q某某、Y某某、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淄博市周村坤盛植物油有限公司、淄博辰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Q某某、Y某某、W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C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38.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共计115138.00元,由C某某、淄博市周村坤盛植物油有限公司、淄博辰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Q某某、Y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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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302民初2148号
其他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9-06-26
6
其他
(2019)鲁0302执保546号
被申请人
-
130000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辰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Y某某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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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7
合同纠纷
(2018)鲁0306执491号之七
被执行人
-
--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6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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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8
其他
(2019)鲁0306民初1417号
被申请人
-
14722961.52
冻结被申请人C某某、淄博市周村坤盛植物油有限公司、淄博辰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Q某某、Y某某、W某某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722961.52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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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9
其他
(2019)鲁0306执保510号
被申请人
-
14722961.52
冻结被申请人C某某、淄博市周村坤盛植物油有限公司、淄博辰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Q某某、Y某某、W某某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722961.52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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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10
合同纠纷
(2018)鲁0306民初1191号
被告
原告: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市周村坤盛植物油有限公司,淄博辰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天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蔡传海,Q某某,Y某某,W某某,毕于安,M某某
7701983.46
一、淄博市周村坤盛植物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0.00元; 二、淄博市周村坤盛植物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1月21日的利息1901983.46元及以借款本金29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周村农商行)流借字(2013)年第011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三、淄博辰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天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C某某、Q某某、Y某某、W某某、B某某、M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淄博辰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天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C某某、Q某某、Y某某、W某某、B某某、M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淄博市周村坤盛植物油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16.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共计50216.00元,由淄博市周村坤盛植物油有限公司、淄博辰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天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C某某、Q某某、Y某某、W某某、B某某、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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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淄博辰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2023-08-30
2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淄博辰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Y某某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2019-06-26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辰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坤盛植物油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C某某,Q某某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2019-06-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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