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顺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朱兆铭
91441900MA4UUAAQ92
300万元人民币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路东城段289号金月湾广场5栋118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10条,开庭公告2条,被执行人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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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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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该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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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逾期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18-097号)的要求足额发放拖欠员工的2023年5月至7月份工资并依法调整员工工资支付周期。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18-097号),法定代表人朱兆铭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实际经营者郑伟健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东莞市东顺餐饮文化有限公司2023年5月至7月份的工资明细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的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四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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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1-12
东人社监字2023第18-097号
2
2019年11月26日3时05分,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东城执法分局执法人员郑剑峰(S005777)、刘钰(S271850)依法对位于东莞市东城街道岗贝东城大道金月湾商铺二期B28的东莞市懿善饮食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现场负责人郑**有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该场所正在营业,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UAAQ92),《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41900160140)经营范围:歌舞娱乐场所。该场所经营面积1889平方米,一楼大厅设有48个卡座、30张散座,二楼设有3间包房。检查时有9个卡座有顾客在喝酒。你场所经营面积1889平方米,一楼大厅设有48个卡座、30张散座,二楼设有3间包房。检查时有9个卡座有顾客在喝酒,执法人员检查《客人餐后结算单》时发现卡座VIP3顾客于2019年11月26日3时05分通过支付宝消费人民币300元,购买了一支森德兰375ML香槟,并由营销部李*负责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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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东莞市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0-01-20
东文广旅体(东)罚〔2019〕第10号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82164
(2024)粤1971执19378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5-29
2
68416
(2024)粤1971执4143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1-26
3
225278
(2023)粤1971执34782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10-11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41900160140
新标准
娱乐经营许可证
内资娱乐场所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审批(内资娱乐场所延续审批)
2023-03-24
2024-12-27
东莞市东城文化服务中心(东莞市东城体育管理服务中心)
2
44190002200611148
新标准
核准登记通知书
餐饮服务;综合文艺表演;歌舞娱乐;提供文化演出场地;零售:酒、卷烟、雪茄烟。
2016-09-02
2099-12-3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粤卫公证字﹝2023﹞第1918D00042号
新标准
卫生许可证
文化娱乐场所:卡拉OK※
2023-09-05
2027-09-04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4
东东消安许字﹝2022﹞第0018号
新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022-04-15
2099-12-31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城大队
5
JY24419183848178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2-08-15
2027-08-1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00305266
新标准
核准登记通知书
餐饮服务;综合文艺表演;歌舞娱乐;提供文化演出场地;零售:酒、卷烟、雪茄烟。
2016-09-02
2099-12-3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东东消安不字﹝2021﹞第0001号
新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021-02-05
2099-12-31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城大队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粤1971执13823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22)粤1971执138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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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执32905号
被执行人
-
--
--
2021-11-23
3
物权保护纠纷
(2021)粤1971民初33057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东顺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50000
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东顺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返还欠款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4.04元(原告东莞市东顺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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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执22079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粤1971执22079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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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5
其他
(2020)粤1971执保10692号
被申请人
-
--
--
2020-08-18
6
其他
(2020)粤1971执15450号
被执行人
-
--
--
2020-07-29
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粤1971民初29428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泓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懿善饮食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东莞市泓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懿善饮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16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泓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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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1971民初18342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道滘龙威食品贸易商行
被告:
东莞市懿善饮食有限公司,朱兆铭
74521.5
一、限被告东莞市懿善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道滘龙威食品贸易商行支付货款7452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4521.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Z某某对被告东莞市懿善饮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9.88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东莞市懿善饮食有限公司、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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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1971民初17828号
被告
原告:
惠城区文彬记商行
被告:
东莞市懿善饮食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惠城区文彬记商行自动撤诉处理
2018-08-24
10
督促程序案件
(2018)粤1971民督1号
其他
-
--
--
2018-06-1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粤1971民初33057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东顺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10-14
2
租赁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民初18966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显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东顺餐饮文化有限公司,Z某某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9-2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