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吉瑞石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王君雅
91350583MA31L33B52
5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石井中泰石材加工集中区联锦石业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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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304执1200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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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2
--
(2022)粤0304民初41557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泉州市吉瑞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54068
一、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吉瑞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4068元;二、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吉瑞石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其中7万元从2021年1月8日开始计算,5万元从2022年1月28日开始,分别以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三、驳回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吉瑞石材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73.58元,保全费3993.58元,共计9367.1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49.41元,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吉瑞石材有限公司负担817.75元。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吉瑞石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8549.4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8549.4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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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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