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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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鲁0391执373号 | 申请人 | - | --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04-07 |
2 | 其他 | (2020)鲁0391执372号 | 申请人 | - | --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04-0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0391执保700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控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1037572 | 一、冻结被告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8786元。
二、如被告山东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518786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9-1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鲁0321执547号 | 申请人 | - | -- | 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4-08 |
5 | 其他 | (2016)0321执547号 | 申请人 | - | -- | 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4-08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桓商初字第1371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控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 | 46501 | 被告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控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65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元,诉讼保全费485元,由被告桓台盛翔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