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调查认定的事实一:微信公众号泰宁城投《汀澜苑二期,转发集赞有“礼”相送!博饼好礼送不停》的文章内容“名校近在咫尺成功远见天下周边集聚了丹霞幼儿园、文昌小学、泰宁县第二实验小学、泰宁县第四中学,接送更便捷,给孩子和家长减轻上学路上的时间负担。坐拥城市繁华尽享雍容人生周边约2公里范围内包含医疗、教育、商业、政务、市场、金融机构等生活配套,满足了您对品质生活的要求。”属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调查认定的事实二:微信公众号泰宁城投《汀澜苑二期,转发集赞有“礼”相送!博饼好礼送不停》的文章内容“免责声明2、本资料仅供参考,绝不构成任何表述、承诺或保证,亦不作为合同要约,一切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法律法规文件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为准,开发商保留最终解释权;”规定经营者保留最终解释权,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属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更多 | 罚款(20000元) | 20000 |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0-10 | 泰市监新处罚字〔2022〕91号 | |
2 | 在张家坊棚户区改造项目B期3#、4#,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规划审批建筑面积8995.79㎡,实际建设面积9002.53㎡,超出规划建筑面积6.4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更多 | 罚款人民币 | -- | 泰宁县城建监察大队 | 2022-01-19 | 泰建送〔2022〕第4号 | |
3 | 在张家坊棚户区改造项目B期1#、2#,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规划审批建筑面积7829.39㎡,实际建设面积7846.34㎡,超出规划建筑面积16.0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更多 | 罚款人民币 | -- | 泰宁县城建监察大队 | 2022-01-19 | 泰建送〔2022〕第3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泰)房预售证第2018015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张家坊棚户区改造1#楼杂物间,预售总建筑面积628.8平方米,杂物间60间 | 2018-11-20 | 2099-12-31 | 福建省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
2 | 泰人防结审﹝2021﹞5号 | 审核意见书 | 审核意见书 | 2021-09-17 | 2099-12-31 |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
3 | 泰建消验备字﹝2022﹞第009号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 泰宁悦府项目消防验收备案 | 2022-07-07 | 2099-12-31 |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泰建消复字﹝2023﹞第004号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 泰宁县汽车站棚户区C区地块金湖东路安置房消防验收备案 | 2023-05-05 | 2099-12-31 |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泰)房预售证第2021014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汽车站片区棚户区C地块金湖东路安置房商品房预售许可 | 2021-09-01 | 2099-12-31 |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泰建档﹝2021﹞认字第023号 |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认可意见书 | 泰宁县零公里桥头安置小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2021-12-21 | 2099-12-31 |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B350429202201001 |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泰宁县张家坊棚户区改造项目B期3#、4#楼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 2022-01-26 | 2099-12-31 |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泰建档﹝2022﹞认字第013号 |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认可意见书 | 泰宁悦府项目档案认可 | 2022-07-06 | 2099-12-31 |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FJYSBA-0598-TN-2023-0000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泰宁县汽车站棚户区C地块金湖东路安置房竣工验收备案 | 2023-05-19 | 2099-12-31 |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350429-20210316-0002-SX | 施工许可证 | 泰宁县汽车站棚户区C地块金湖东路安置房施工许可证 | 2021-03-16 | 2099-12-31 |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1)闽0429民初452号 | 第三人 | 原告: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丹霞一品大酒店(福建)有限公司 | 39161706.54 | 一、丹霞一品大酒店(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付因其违约造成的泰宁县湖缘大桥工程项目建设各项损失合计12189720.54元,其中:1.增加的建安工程费9895956.54元(湖缘大桥续建部分核定工程造价1677242.56元+回购款9608332元-合同约定的建安工程费16263659元-原预算外增加项目225959.02元);2.增加的百竹园电费补偿费1414400元;3.因拆除围堰而支出的费用443348元;4.因割除箱梁支架而支出的费用276016元;5.因续建工程增加的监理费160000元;
二、丹霞一品大酒店(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付因其违约造成垫付资金26971986元的利息损失(自每笔资金支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269719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2月1日;自2020年2月2日起以26971986元的50%即134859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2月1日止);
三、驳回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37元,由丹霞一品大酒店(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闽0429民初94号 | 被告 | 原告: 厦门高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丹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泰宁县人民法院 | 2024-02-05 | |
2 | -- | (2024)闽0429民初94号 | 被告 | 原告: 厦门高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丹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泰宁县人民法院 | 2024-02-05 | |
3 | 合同纠纷 | -- | 其他 | 原告: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丹霞一品大酒店(福建)有限公司 | 泰宁县人民法院 | 2021-10-20 | |
4 | 合同纠纷 | -- | 其他 | 原告: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丹霞一品大酒店(福建)有限公司 | 泰宁县人民法院 | 2021-08-26 | |
5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被告: 福建丹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泰宁县人民法院 | 2019-12-20 | |
6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19)闽0429民初48号 | 被告 | 原告: 厦门高诚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丹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泰宁县人民法院 | 2019-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