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屯子镇第二初级中学

正常 华中
平俊彦
124106210808491691
7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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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浚水许准字﹝2022﹞012号
新标准
浚县水利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年取水量1.7万立方米
2022-04-01
2027-03-31
浚县水利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豫0523民初1591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浚县屯子镇第二初级中学,W某某
9060.73
一、被告浚县屯子镇第二初级中学、W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租赁费4530.35元及利息,利息以租赁费4530.3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浚县屯子镇第二初级中学、W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扣件107个,钢管78.8米,顶丝50根,炮头4个,并支付相应的租赁费,其中扣件租赁费以107个为计算基数,按照每个日租金0.004元,钢管租赁费以78.8米为计算基数,按照每米日租金0.006元,顶丝以50根为计算基数,按照日租金0.01元为计算基数,炮头短接以4根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根日租金0.01元均从2018年10月11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浚县屯子镇第二初级中学、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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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19)豫0523民初1591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W某某,浚县屯子镇第二初级中学
汤阴县人民法院
2019-06-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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