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浚水许准字﹝2022﹞012号 | 浚县水利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年取水量1.7万立方米 | 2022-04-01 | 2027-03-31 | 浚县水利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9)豫0523民初1591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浚县屯子镇第二初级中学,W某某 | 9060.73 | 一、被告浚县屯子镇第二初级中学、W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租赁费4530.35元及利息,利息以租赁费4530.3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浚县屯子镇第二初级中学、W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扣件107个,钢管78.8米,顶丝50根,炮头4个,并支付相应的租赁费,其中扣件租赁费以107个为计算基数,按照每个日租金0.004元,钢管租赁费以78.8米为计算基数,按照每米日租金0.006元,顶丝以50根为计算基数,按照日租金0.01元为计算基数,炮头短接以4根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根日租金0.01元均从2018年10月11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浚县屯子镇第二初级中学、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豫0523民初1591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W某某,浚县屯子镇第二初级中学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2019-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