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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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晋0106民初2384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凯旋门窗加工厂 被告: 山西天泰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 62600 |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凯旋门窗加工厂撤回对被告山西天泰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凯旋门窗加工厂负担。 ...更多 | 2016-09-22 |
2 | 其他 | (2016)晋0106执1271号 | 被执行人 | - | 157660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兴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五万七千六百六十元八角(包括本金十三万七千一百六十六元八角、利息一万零六十八元、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六十二元、执行费二千七百二十元、延迟履行利息七百四十四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9-12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迎民初字第1396号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凯旋门窗加工厂 被告: 山西天泰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 237166 | 一、被告山西天泰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凯旋门窗加工厂货款人民币二十三万七千一百六十六元八角及以该款为本金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凯旋门窗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一十二元,由原告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元,被告负担四千九百六十二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7-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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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凯旋门窗加工厂 被告: 山西天泰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15-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