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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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200 | -- |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张店分局 | 2015-05-22 | 淄张店地税简罚〔2015〕796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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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鲁1311民初1602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科佳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 240604.02 | 一、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科佳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30604.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238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8023.64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科佳工贸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淄博科佳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所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6元减半收取计2543元,由被告山东华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425元,原告淄博科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