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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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鲁0391执50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91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1-2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鲁0391民初562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锦陶制釉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 3593018.8 | 一、被告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锦陶制釉有限公司货款3593018.8元。
二、被告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锦陶制釉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359301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5年4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44元,减半收取17772元,由被告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