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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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30100032016080500152 | 营业执照 | 市场准入 | 2016-08-05 | 2026-08-04 |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昆经税﹞许变准字﹝2019﹞第﹝100050﹞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十万元 | 2019-08-2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
3 | 空 | -- | 不详 | -- | 2099-12-31 |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4 | 经济国税 许准字〔2017〕第80号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十万元 | 2017-06-14 | 2099-12-31 | 昆明市经开区国家税务局 | |
5 | 经济国税 许受 〔2017〕 6 号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十万元 | 2017-06-13 | 2099-12-31 | 昆明市经开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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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云0111民初11139号 | 被告 | 原告: 云南林创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博达通祥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182378 | 一、被告云南博达通祥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林创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88689元、律师费5000元;
二、被告云南博达通祥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尚欠货款886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向原告云南林创电气有限公司计算支付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上述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云南林创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被告云南博达通祥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余1168元依法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更多 | 2019-11-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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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云0427民初1517号 | 原告 | 原告: 云南博达通祥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