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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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05190705108527778 | 330205190705108527778 | 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7-08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330000221201801617996 | 330000221201801617996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2022-12-01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3 | 浙建许字第330000190409505127421号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关于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事项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2019-04-09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甬税)许准字﹝2021﹞第(10898)号 | 330205211027883720806 | {
"FORM0": {
"sqrxm": "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nowM": "10",
"slrqY": "2021",
"slrqD": "25",
"swjgmc":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sqrqD": "25",
"swxzxkxmmc":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nowY": "2021",
"slrqM": "10",
"nsrsbh": "(9133020566205813XN)",
"sqrqY": "2021",
"ffswjgmc":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sqrqM": "10",
"nowD": "26",
"wszg": "(甬税)许准字〔2021〕第(10898)号"
},
"TABLE0": [
{
"yqjkqx": "2022-01-17",
"yqjnse": "226190.90元",
"zsxmDm": "增值税"
},
{
"yqjkqx": "2022-01-17",
"yqjnse": "15833.36元",
"zsxmDm": "城市维护建设税"
},
{
"yqjkqx": "2022-01-17",
"yqjnse": "4523.82元",
"zsxmDm": "地方教育附加"
},
{
"yqjkqx": "2022-01-17",
"yqjnse": "6785.73元",
"zsxmDm": "教育费附加"
}
]
} | 2021-10-27 | 2099-12-31 | 江北区税务局 | |
5 | 330000230411869576526 | 330000230411869576526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2023-04-11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6 | 330000230921873655466 | 330000230921873655466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2023-09-21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7 | 330000240124846347524 | 330000240124846347524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4-01-24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8 | 330000220415884020055 | 330000220415884020055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2-04-15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9 | 330201210118809812087 | 330201210118809812087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变更) | 2021-01-19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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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1023民初5075号 | 其他 | - | 170100 | 一、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工程款1401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3年12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限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保证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更多 | 2024-03-06 |
2 | -- | (2023)浙02民终3588号 | 被告 | - | -- |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智合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23-07-14 |
3 | 其他 | (2023)浙0205民初717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市海曙瑞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P某某 | 360000 | 一、P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市海曙瑞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6万元;二、驳回宁波市海曙瑞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合计5670元,由P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3-27 |
4 | 合同纠纷 | (2020)浙0282民初988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崇寿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7039.86 | 一、被告慈溪市崇寿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失37039.86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4129元,减半收取计7064.50元,由原告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12元,被告慈溪市崇寿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1-06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2民终4342号 | 被上诉人 | - | 32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上诉人宁波市鄞州横溪兴辉建材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1-03 |
6 | 合同纠纷 | (2020)浙02民终1690号 | 被上诉人 | - | 8023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3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8-04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212民初6771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市鄞州横溪兴辉建材厂 被告: 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 640000 | 一、被告Z某某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横溪兴辉建材厂价款320000元,并以32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宁波市鄞州横溪兴辉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2120元,均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12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213民初107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市奉化松岙砖瓦厂 被告: 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 504900 | 一、被告Z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市奉化松岙砖瓦厂买卖欠款252450元,并按欠款25245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87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5-12 |
9 | 合同纠纷 | (2019)浙0212民初1083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105750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23元,保全费4525元,合计诉讼费16348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3-27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212民初8567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157元,合计3182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07-0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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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Z某某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 |
2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Z某某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
3 | 送达公告 | -- | Z某某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0-02-13 | |
4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Z某某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
5 | 裁判文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浙江天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10-14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承揽合同纠纷 | 浙江天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06-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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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1003民诉前调3393号 | 被告 | 原告: 台州市潮益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
2 | -- | (2024)浙1023民诉前调199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2024-04-23 | |
3 | -- | (2024)浙0205民诉前调1692号 | 被告 | 原告: 台州市老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
4 | -- | (2023)浙0205民诉前调8605号 | 被告 | 原告: 台州市禄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2-25 | |
5 | -- | (2023)浙1023民初507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2023-12-25 | |
6 | -- | (2023)浙1023民初4810号 | 被告 | 原告: 天台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2023-11-30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浙0281民诉前调7096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新苗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3-08-01 | |
8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浙0205民初4305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鑫胜宏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智合建设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
9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浙0205民初4305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鑫胜宏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智合建设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
10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3)浙0205民初717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市海曙瑞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P某某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