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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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4〕第128号当事人:淄博海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703363013)法定代表人:司强地址:淄博高新区政通路145号新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3层A311室当事人委托上海东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日本一批咖啡杯。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标有“Disney”标识的咖啡杯20280个,价值8782.65美元。对于上述货物,“DISNEY”商标专用权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于2014年6月12日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咖啡杯上的“Disney”标识,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迪士尼企业公司“DISNEY”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更多 | 没收上述侵权咖啡杯2028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 6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 2015-01-08 | 沪关知字〔2014〕第12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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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新商初字第216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海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三利食品有限公司 | 993206.78 | 一、解除原告淄博海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利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
二、被告山东三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淄博海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89091.10元。
三、被告山东三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淄博海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仓储费15024.58元。
四、被告山东三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海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经济损失,本金489091.1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五、驳回原告淄博海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32元,由被告山东三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3-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淄民辖终字第21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