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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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 | 无 | 同意注销 | 2020-01-22 | 2099-12-31 | 福州市晋安生态环境局 | |
2 | 913501007053810427 | 营业执照 | 木制家具、金属家具、玻璃家具、安防设备、金库门、联动门、防盗卷帘门、ATM机防护舱、自助银亭生产、加工、销售;医疗器械销售;自有房产租赁及销售;广告制作;基础软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1999-08-27 | 2049-08-26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榕﹞登字﹝2023﹞第12586号 | 登记通知书 | 章程修正案备案,经营范围变更 | 1999-08-27 | 2049-08-26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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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鼓民初字第5129号 | 被告 | - | 857611.78 | 一、本诉被告福建吉阳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本诉原告北京畅游时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房屋租赁押金375596.4元;
二、反诉被告北京畅游时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福建吉阳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1月11日期间房屋租金187798.2元;
三、反诉被告北京畅游时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福建吉阳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逾期腾房占用费294217.18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本诉原告北京畅游时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福建吉阳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03元,本诉原告北京畅游时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503元,本诉被告福建吉阳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反诉受理费12910元,减半收取6455元,反诉原告福建吉阳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2205元,反诉被告北京畅游时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承担4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