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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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税收管理 | 50-00 | -- | 白山市江源区地方税务局 | 2018-06-29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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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 2015-07-29 | 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源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5-09-24 | 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源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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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吉06执6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8)吉06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1-09 |
2 | 合同纠纷 | (2017)吉06民初5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被告: 白山市恒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赵政宇 | 15000000 | 一、白山市恒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利率、罚息利率按2015年9月23日编号为2285[2015]A103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白山市恒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63元,由白山市恒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27 |
3 | 其他 | (2015)江行非执字第14号 | 被执行人 | - | -- | 对江源国土资罚决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5-12-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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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吉06民初5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白山分行,白山市恒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