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
王晓青
914506006927587945
1000万元人民币
-
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276号中冶兴港华府17号商业楼
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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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6

法院公告 22

开庭公告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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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96556
(2024)桂0602执恢85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4-02-27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桂0602执309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3-12-21
2
合同纠纷
(2023)桂0602执恢159号
其他
-
--
--
2023-03-22
3
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314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被告:
Z某某,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430549.72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Z某某、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80036320);二、被告Z某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24666.72元;三、被告Z某某向原告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支付律师费5883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对坐落于防城港市港口区××道××路××号楼××单元××层××号房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该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964.1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Z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64.15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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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4
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314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被告:
W某某,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430733.32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W某某、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80058443);1、被告W某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24666.72元;2、被告W某某向原告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支付律师费6066.6元;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对坐落于防城港市港口区××道××号××号楼××单元××层××号房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该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177.4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77.46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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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5
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263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被告:
M某某,L某某,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340221.44
1、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M某某、L某某、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80115946);2、被告M某某、L某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35477.54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5月1日,利息为4820.65元,2022年5月2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和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M某某、L某某向原告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支付律师费4743.9元;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对坐落于防城港市港口区××道××号××号楼××单元××层××号房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该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664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M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42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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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6
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执242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执行(2022)桂0602执2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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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7
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执242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执行(2022)桂0602执2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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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
8
追偿权纠纷
(2022)桂0602执167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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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9
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345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被告:
W某某,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194400.48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W某某、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偿还借款190818.28元并支付暂计至2022年3月1日的利息845元(2022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和利率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如被告W某某不能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有权就被告W某某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道××号××号楼××层××号房【不动产权证号为桂(2018)防城港市不动产权第0××4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支付律师费2737.2元; 五、被告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W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56元,由被告W某某、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12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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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10
追偿权纠纷
(2022)桂0602民初1617号
原告
原告:
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43362.69
1、被告F某某向原告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偿还43362.69元;二、驳回原告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84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4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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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

法院公告 2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F某某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2
更正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F某某、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4-03-04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F某某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02
4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W某某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10-31
5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C某某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10-31
6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10-15
7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M某某、L某某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07-02
8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07-02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X某某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04-11
10
执行文书、拍卖
追偿权纠纷
Z某某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11-08

开庭公告 5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桂0602民初556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
被告:
F某某,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12-14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桂06民终1292号
原告
原告:
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L某某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27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526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
被告:
X某某,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05-23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526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
被告:
X某某,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03-10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526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
被告:
X某某,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02-15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345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被告:
L某某,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3-01-30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314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被告:
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Z某某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12-23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263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被告:
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M某某,L某某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12-23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314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被告:
W某某,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12-23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桂0602民初345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被告:
L某某,防城港中冶兴港置业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2022-10-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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