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建筑工程一级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吴淑贤
91120225328688531M
10000万元人民币
辽宁省
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五号桥西700米新立街道招商总部大楼2门3楼109号
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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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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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3

    供应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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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12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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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9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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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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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4 历史 10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44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82

裁判文书 103

法院公告 7

开庭公告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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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南港建服中心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区纺六路与轻四街交口处华源瑞杰智能包装(天津)有限公司的“塑料包装产品天津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调查时发现:该项目由天津中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天津市尚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2号厂房未进行基础验收擅自进入了下一步工序,现场已对2号厂房进行土壤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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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南港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对对位于中区纺六路与轻四街交口处华源瑞杰智能包装(天津)有限公司的“塑料包装产品天津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调查,调查中发现:该项目由天津中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天津市尚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2号厂房未进行基础验收擅自进入了下一步工序,现场已对2号厂房进行土壤回填。违反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并由银行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建设委员会法制办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即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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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规划建设局
2024-01-26
TJNGJF-2024002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3-10-13
〔2022〕津0110民初9678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汇信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2700元及利息2584.34元;二、双方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341元,原告自愿全部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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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4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023-10-10
〔2023〕津0111民初512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计给付原告陈国清工程款100,000元,此款于2023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于2024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50,000元,若被告有一期款项未足额按期给付,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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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9-04
〔2023〕津0319民初14122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见文书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3-08-14
〔2022〕津0118民初11181号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天津中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164.57元;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担负,此款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天津中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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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023-07-18
〔2022〕津0114民初16523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告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市东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27720.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27720.5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77元,原告葫芦岛市东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葫芦岛市东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0元,退还9077元。保全费3420元,由被告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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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城市人民法院
2023-07-17
〔2022〕辽1481民初1382号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安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5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250000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175833.33元;二、若被告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原告天津安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可就被告未给付的全部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且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000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75833.33元中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案件受理费13157元,减半收取计65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安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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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3-07-10
〔2022〕津0118民初11442号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顺意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6,317,0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10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317,0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顺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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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9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6-19
〔2022〕津0319民初5707号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详见法律文书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3-04-14
〔2022〕津0118民初11461号

失信信息 44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0执5477号
2023-10-13
(2022)津0110民初9678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1执4440号
2023-10-10
(2023)津0111民初512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25679号
2023-09-04
(2023)津0319民初1412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8执3798号
2023-08-14
(2022)津0118民初11181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辽1481执1808号
2023-07-17
(2022)辽1481民初1382号
兴城市人民法院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8执恢868号
2023-07-10
(2020)津0118民初8757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8执3040号
2023-07-10
(2022)津0118民初11442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18647号
2023-06-19
(2022)津0319民初570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辽1481执1094号
2023-05-04
(2022)辽1481民初3977号
兴城市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0执2048号
2023-04-11
(2022)津0110民初11592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618669
(2024)津0110执642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1-10
2
308069
(2023)辽1481执1094号
兴城市人民法院
2023-05-04

信用中国 8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40124084112089504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外阜转入
2024-01-24
2027-01-24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
20240122171040043519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单位调动
2024-01-24
2027-01-24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3
津市场监管(丽)食许准字﹝2020﹞第02391号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2020-07-29
2025-07-28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91120225328688531M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5-02-03
2045-02-02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津市场监管(丽)食注许准字﹝2020﹞第02653号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经营者申请注销)
2019-08-07
2024-08-06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津市场监管(丽)食注许准字﹝2022﹞第00299号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经营者申请注销)
2019-08-20
2024-08-19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20240417135703024986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本市调出
2024-04-19
2027-04-19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8
津市场监管(滨)食许准字﹝2019﹞第10321号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2019-11-04
2024-11-03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20230320154835614588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延期
2023-03-27
2026-03-27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0
20230602111014643731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变更
2023-06-09
2026-06-09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裁判文书 10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辽14民终152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0元,由上诉人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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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2
--
(2023)津0110民初4759号之二
其他
-
--
(2023)津0110民初475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倒数第二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99元,由原告天津市诚信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9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诚信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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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1
3
--
(2023)津0110执204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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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6
4
--
(2023)津0110执204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3-05-06
5
--
(2023)辽1481执1094号
其他
-
308069
支付执行款308069元及利息.执行费4521元开户银行: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海支行账户名称:兴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406********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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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辽14民终87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78.00元,由上诉人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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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辽1481民初1382号
被告
原告:
葫芦岛市东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055441
被告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市东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27720.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27720.5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77元,原告葫芦岛市东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葫芦岛市东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0元,退还9077元。保全费3420元,由被告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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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1
8
其他
(2023)辽1481执保66号
被申请人
-
--
一、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1481民初5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名下房产(坐落于兴城市钓鱼台街道钓鱼台路2-9号A房屋等27套,具体以裁定为准)查封期限为三年的措施保全完毕。二、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1481民初5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第二项:“在执行中确认首封、可售状态、无担保抵押措施”,在实施保全中,以上27套房屋均为”首封、无担保抵押”状态,但“可售状态”在实施保全措施程序中无法进行确认,且解除“对被保全人葫芦岛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限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范围)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解除对象不明确。因以上原因,该民事裁定书第二项无法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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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9
劳动争议
(2023)津0110执130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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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津0110执37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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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法院公告 7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2
裁判文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湖南盛巨金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3-02-28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租赁合同纠纷
W某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3-02-12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天津国泰君合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2-12-20
5
裁判文书
票据纠纷
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2-12-18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022-02-17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天津市恒业天成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0-06-30

开庭公告 3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原告:
W某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2
--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3
--
--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4
--
--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5-21
5
--
--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5-21
6
--
--
其他
原告:
S某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5-21
7
--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天津中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5-21
8
--
--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9
--
--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10
--
--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