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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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0705民初173号 | 被告 | 原告: 临朐君和电磁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博山齐鲁工贸有限公司 | 20000 | 驳回原告临朐君和电磁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临朐君和电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4-05 |
2 | 其他 | (2016)鲁0705民初173号 | 被告 | 原告: 临朐君和电磁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博山齐鲁工贸有限公司 | 20000 | 驳回原告临朐君和电磁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临朐君和电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4-05 |
3 | 其他 | (2016)0705民初173号 | 被告 | 原告: 临朐君和电磁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博山齐鲁工贸有限公司 | 20000 | 冻结被告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50005323469540,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潍坊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临朐县鑫德铝箔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朐君和电磁设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1-13 |
4 | 其他 | (2016)鲁0705民初173号 | 被告 | 原告: 临朐君和电磁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博山齐鲁工贸有限公司 | 20000 | 冻结被告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50005323469540,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潍坊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临朐县鑫德铝箔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朐君和电磁设备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