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恒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李阁
91370302590324047A
500万元人民币
-
淄川区洪山镇车宋村南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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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

    供应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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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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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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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200.00
--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淄川分局般阳中心税务所
2018-05-17
淄淄川地税简罚〔2018〕83
2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备
其他
7000元
700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05-08
(川)安监罚〔2017〕1017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305民初704号
原告
原告:
淄博恒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
1089489.68
一、被告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向原告淄博恒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9489.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淄博恒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1089489.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20日至上述第一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驳回原告淄博恒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6元,由被告淄博宏达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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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2
其他
(2017)苏0585执1653号
申请人
-
35352
划拨被执行人苏州达诺铸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352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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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8
3
其他
(2016)苏0585民初8068号
原告
原告:
淄博恒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达诺铸造有限公司
34181
被告苏州达诺铸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9181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合计34181元。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45×××1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47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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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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