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1310000302307041Z100012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注销注册 | 杨久静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注销注册 | 2023-07-13 | 2099-12-31 |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 |
2 | 1310000302205271Z100021 |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 张福霞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 2022-06-09 | 2025-06-07 |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 |
3 | 无 | 营业执照 | 经营范围变更 | 2020-11-27 | 2044-06-05 | 廊坊市安次区行政审批局 | |
4 | 空 | -- | 三证合一 | -- | -- | 廊坊市安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5 | 132140042110201Z100157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延期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延期 | 2021-11-09 | 2024-11-08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票据纠纷 | (2021)粤0309民初15792号 | 被告 | 原告: 宝鸡金龟甲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廊坊市奥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平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协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304981.31 | 被告廊坊市奥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平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协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宝鸡金龟甲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9日计至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7元、保全费2024.81元,两项合计4931.81元,均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4931.8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4981.3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