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13号 | 原告 | 原告: 城市建设研究院西安分院 被告: L某某 | 62053 | 一、原告城市建设研究院西安分院与被告L某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2年7月16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L某某在扣除2012年5月至7月16日期间物业费6334.5元后,返还原告城市建设研究院西安分院房屋押金17365.5元。
三、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L某某返还原告城市建设研究院西安分院2012年7月16日至9月29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9625元。
四、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L某某支付原告城市建设研究院西安分院违约金5925元。
五、驳回原告城市建设研究院西安分院要求被告L某某支付装饰装修残值损失2803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2-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