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秦栈君
91370303775266584C
200万元人民币
-
淄博开发区民祥路139号(民营科技工业园二期内)
纳税信用等级A级8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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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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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其他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30000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022-09-23
淄高新市监处罚〔2022〕86号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其他
罚款30000元。
30000
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23
淄高新市监行处〔2022〕86号
3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其他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30000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022-09-23
〔2022〕86号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391民初2856号
原告
原告:
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
被告:
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
3027540.5
一、被告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货款3027540.50元; 二、被告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以本判决第一项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30%计算的经济损失; 三、驳回原告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0元,原告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负担1277元,被告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51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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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2
其他
(2021)鲁03民辖终33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12-24
3
其他
(2021)鲁0391执保395号
原告
原告:
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
被告:
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
6600000
一、冻结被告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 二、如被告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3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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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0391执75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本服本裁定,可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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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晋0303民初895号
被告
原告:
阳泉市汇兴氧化锌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
1008667
准许原告阳泉市汇兴氧化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78元减半收取6939元,由原告阳泉市汇兴氧化锌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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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0391执758号
申请人
-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捷胜陶瓷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捷胜陶瓷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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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391民初2407号
原告
原告:
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捷胜陶瓷有限公司
10400076
一、被告湖北捷胜陶瓷有限公司欠原告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货款104000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湖北捷胜陶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即利息损失(以本金1040007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100元,由被告湖北捷胜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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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391执保818号
原告
原告:
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捷胜陶瓷有限公司
24000000
一、冻结被告湖北捷胜陶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 二、如被告湖北捷胜陶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120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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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391执保600号
原告
原告:
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
被告:
阳城县星光陶瓷有限公司
6600000
一、冻结被告阳城县星光陶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 二、如被告阳城县星光陶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3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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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10
其他
(2010)川执字第186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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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服务合同纠纷
(2021)鲁0391民初2856号
原告
原告:
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
被告:
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3-3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391民初177号
其他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2-17
3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
被告:
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1-13
4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
被告:
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11-22
5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
被告:
建平县金正陶瓷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11-1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391民初2407号
原告
原告:
淄博星火制釉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捷胜陶瓷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12-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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