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泰保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安济杯京津冀华北
张进顺
91130703689274254P
6642.295万元人民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大街西山底小区3号楼
张家口泰保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工程监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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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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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152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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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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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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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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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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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8#楼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2.未对施工现场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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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并建议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12-10
冀建质安函〔2021〕505号
2
现场堆放易产生扬尘的颗粒状建筑材料珍珠岩,未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
其他
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12-10
冀建质安函〔2021〕506号
3
--
其他
1000元
1000
张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11-18
张城罚(建)字〔2019〕第26-6号
4
注册人员数量不足。
其他
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自通报公布之日起,期限2个月。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09-30
冀建质安函〔2019〕183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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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张家口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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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张家口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西审﹞登记内变核字﹝2023﹞627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准予登记
2023-06-20
2039-01-14
张家口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
2
冀张桥国税西国许变更准〔2016〕151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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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张家口市桥西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3
冀张桥西国税许准〔2016〕6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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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张家口市桥西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4
﹝西审﹞登记内变核字﹝2023﹞858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准予登记
2023-09-07
2039-01-14
张家口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
5
﹝西审﹞登记内变核字﹝2023﹞967号
新标准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准予登记
2023-10-10
2039-01-14
张家口市桥西区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冀07民终1227号
上诉人
-
2500391
一、撤销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2019)冀0723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驳回张家口泰保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康保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张家口泰保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2500391元及相应利息(计算基数以2500391元为准,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理费2611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11.4元,共计52222.8元。由被上诉人康保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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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2
合同纠纷
(2019)冀0723民初1037号
原告
原告:
张家口泰保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康保县交通运输局
2413925
驳回原告张家口泰保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111.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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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张家口泰保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康保县交通运输局
康保县人民法院
2019-08-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