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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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皖1502民初555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Z某某 被告: 六安市南山贸易有限公司,C某某,F某某 | 1296000 | 一、解除原告C某某、Z某某与被告六安市南山贸易有限公司、C某某、F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二、被告六安市南山贸易有限公司、C某某、F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C某某、Z某某购房款648000元;
三、被告六安市南山贸易有限公司、C某某、F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就100000元购房款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付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付息至款清之日止;
四、被告六安市南山贸易有限公司、C某某、F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就350000元购房款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付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付息至款清之日止;
五、被告六安市南山贸易有限公司、C某某、F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就190000元购房款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付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付息至款清之日止;
六、被告六安市南山贸易有限公司、C某某、F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就8000元购房款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付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付息至款清之日止;
七、驳回原告C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90元,减半收取计52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六安市南山贸易有限公司、C某某、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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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1502民初555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Z某某 被告: 六安市南山贸易有限公司,C某某,F某某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