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鲁0391执保1677号 | 申请人 | - | 2712249.84 |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乐上口休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6124.92元。二、如被申请人山东乐上口休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356124.92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3-07-05 |
2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13民初22028号 | 被告 | 原告: 中亚宝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中亚宝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 2021-12-23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鲁0785民初443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S某某,山东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209199.06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额度内赔偿原告L某某85615.2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额度内赔偿原告L某某93583.81元;
三、原告L某某返还被告山东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0000元;
四、被告S某某、山东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由被告保险公司从理赔款179199.06元中,将149199.06元汇至原告L某某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柴沟支行开户的907×××54账号内,将30000元汇至被告山东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开户的53×××01的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339元,由原告承担133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1206元(因原告L某某已垫付,被告保险公司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银行汇至原告L某某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柴沟支行开户的907×××54账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