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李嘉玮
91441900570121752D
150万元人民币
-
东莞市万江街道新村社区赖屋巷尾工业区11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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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情况属实,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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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
2019-05-07
东文广旅体(万)罚字〔2019〕第6号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东环建﹝2019﹞7800号
新标准
关于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的环保验收意见
http://121.10.6.194/CPASITE/UploadFiles/20190524/7d94a011-3258-4c88-b4dd-74c4dea45ed9东环建[2019]7800号-关于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的环保验收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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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2099-12-31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
441900001002786
旧标准
--
产销:纸制品;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
--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执26107号
申请人
-
--
--
2021-10-0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民初29413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百福酥油灯具有限公司,王某1
130640
一、限被告广州百福酥油灯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6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30640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W某某1对被告广州百福酥油灯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26.73元、保全费1637.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654.8元、保全费649.23元,由被告广州百福酥油灯具有限公司、W某某1共同承担诉讼费1671.93元、保全费988.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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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执14107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20)粤1971执141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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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民初5078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原油香食品有限公司,T某某
36600
一、限被告东莞市原油香食品有限公司、T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8300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75元(原告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东莞市原油香食品有限公司、T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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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1971民初11722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84666
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46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4666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96.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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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1971执恢932号之三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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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7
其他
(2017)粤1971民初13451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
55008.4
一、被告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008.4元; 二、被告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21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1795.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5.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负担120.85元,被告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60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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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粤19民终9477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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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9
其他
(2014)东一法道民二初字第168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
297349.76
一、被告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7349.76元。 二、被告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97349.76元为本金,从2014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被告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前清偿前述债务,则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22.62元、保全费2056.74元,共5079.36元(原告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负担477元,由被告广东东箭照明有限公司、广东安睿固态照明有限公司负担460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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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3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民初29413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2-2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民初2047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高富利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L某某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9-0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民初5078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琪玮纸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原油香食品有限公司,T某某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05-06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东一法民三初字第858号
其他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5-09-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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