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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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鲁0791民初232号 | 被告 | 原告: 潍坊天华石业有限公司 被告: 潍坊华艺联创模型有限公司,上海奥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陈军,L某某 | 284754.75 | 被告潍坊华艺联创模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天华石业有限公司货款284754.75元及逾期利息(以284754.7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潍坊华艺联创模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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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鲁0791民初232号 | 被告 | 原告: 潍坊天华石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潍坊华艺联创模型有限公司,上海奥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