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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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不合格(责令整改) | --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0-12-01 | 浙建建函〔2020〕408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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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000220211844611198 | 330000220211844611198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2-02-11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330000210310839270975 | 33000021031083927097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认定(核准) | 2021-03-10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3 | 浙建许字第330000190115302246130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关于金华市丰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省级变更)事项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2019-01-15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330000190303603553524 | 关于金华市丰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许可决定书 | 关于金华市丰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 2019-02-2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 | |
5 | 330000190303703552917 | 关于金华市丰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许可决定书 | 关于金华市丰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 2019-02-2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 | |
6 | 330000240301864181342 | 330000240301864181342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4-03-01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7 | 33000020041461972983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认定 | 2020-04-15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8 | 浙建许字第330000190114502234011号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关于金华市丰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企业名称、法人、地址、经济类型变更)事项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更多 | 2019-01-14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9 | 330000190708208804956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 | 2019-07-08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10 | 330000190303803552874 | 关于金华市丰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许可决定书 | 关于金华市丰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 2019-02-2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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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727民初66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浙江鑫丰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131193.1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9022.66元。
二、被告浙江鑫丰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2170.44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5元(已减半),由原告Z某某负担948元(已交),被告W某某负担1145元,被告浙江鑫丰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2元。鉴定费247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已交)。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10-30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2)浙0521民初903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X某某,浙江拓翔建材有限公司,Y某某,浙江鑫丰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67547.06 |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33729.62元;
二、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33817.44元;
三、被告浙江鑫丰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Y某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10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373元,被告X某某负担363元,被告Y某某负担364元(被告鑫丰源公司承担连带缴纳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22-06-1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702民初8774号 | 被告 | 原告: 金华市婺城区伟丽建材经营部 被告: 金华乐嘉厨具有限公司,金华市丰源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伟丽建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19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伟丽建材经营部负担 ...更多 | 2021-10-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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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784民诉前调4943号 | 申请人 | -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2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3)浙0727民初66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W某某,浙江鑫丰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3-10-30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浙0703民初3360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鑫丰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东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东联村村民委员会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2022-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