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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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 处罚6000元 | 6000 | 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东城区税务局 | 2020-04-02 | 许东税(罚)〔2020〕5号 | |
2 | 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14日在魏文路与南海街交叉口东南角在建的“瑞贝卡.和天下”项目36#住宅楼(建设规模36#9928平方米),建设中擅自修改套型结构比例,要求设计单位违反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更多 | 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2、处36#楼20000元罚款 | 20000 |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6-03-22 | 许建罚决字〔2014〕第41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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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26350 | (2023)豫1002执恢1849号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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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字第411001201700008 | -- | 总建筑面积137519.3平方米 | -- | 2099-12-31 | 许昌市城乡规划局 | |
2 | 建字第411001202000039 | 和天下小区(B25-3b号地块) | 建筑面积33062.52平方米 | 2020-08-18 | 2099-12-31 | 河南省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3 | 许建消验字﹝2020﹞第014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2020-10-20 | 2099-10-20 |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41101100112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 | 2022-05-19 | 2025-04-06 |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许文物﹝2020﹞046号 | 建设用地文物行政许可证 | 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 2020-12-10 | 2099-12-31 | 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6 | 建字第411001201600043 | -- | 总建筑面积170221.31平方米 | -- | 2099-12-31 | 许昌市城乡规划局 | |
7 | 许建消验字﹝2024﹞第0003号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瑞贝卡和天下62#楼 | 2024-02-02 | 2094-02-02 |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建字第411001201600022 | -- | 总建筑面积224794.2平方米 | -- | 2099-12-31 | 许昌市城乡规划局 | |
9 | (许)市监特(登记)受字﹝2022﹞第408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允许登记 | 2022-12-29 | 2099-12-31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建字第411001202000038 | 和天下小区(B25-2b、B25-3a号地块) | 建筑面积85416.33平方米 | 2020-08-18 | 2099-12-31 | 河南省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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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豫1002民初7479号之二 | 原告 | 原告: 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 6400 | 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6400元及利息(利息以6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Q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10-24 |
2 | -- | (2023)豫1002民初7479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 | 9400 | 被告R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9400元及利息(利息以9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R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10-24 |
3 | 劳动争议 | (2022)豫1002民初3731号 | 其他 | - | -- | (2022)豫1002民初3731号之五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三行中“Y某某”补正为“L某某”。 ...更多 | 2022-09-21 |
4 | 劳动争议 | (2022)豫1002民初3731号之五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 55693.56 |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20**年1月欠发工资758.82元、经济赔偿金54,934.74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9-20 |
5 | 合同纠纷 | (2022)豫1002民初478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 被告: W某某,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 453355.16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借款本金443392.31元及截至2022年8月15日的利息9777.28元、罚息185.57元(之后的罚息以本金443392.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复利(以未支付利息9777.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的标准自2022年8月15日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利息之日);
二、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有权对位于东城区××路××路××幢××单元××层西户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许房预市字第1××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8.99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8-19 |
6 | 其他 | (2022)豫10民终350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3-28 |
7 | 追偿权纠纷 | (2021)豫1002执3675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豫1002执36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12-24 |
8 | 追偿权纠纷 | (2021)豫1002执3683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豫1002执36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12-22 |
9 | 其他 | (2021)豫1002民初4696号 | 原告 | - | --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L某某停止对位于许昌市东城区之间公用墙的拆除及装修、改装水电路行为;将已拆除的两处地下储藏室之间的公用墙恢复原状,费用由L某某承担。
二、驳回原告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本案反诉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反诉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2-10 |
10 | 其他 | (2021)豫1002执3765号 | 其他 | - | -- | 该案现已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2021-11-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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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2-28 | |
3 | -- | -- | 被告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
4 | 排除妨害纠纷 | -- | 被上诉人 | - |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02 | |
5 | 劳动争议 | (2023)豫10民终1585号 | 被上诉人 | - |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19 | |
6 | 劳动争议 | (2023)豫1002民初305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
7 | 劳务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2022-10-20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1002民初478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 被告: W某某,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 |
9 | 劳动争议 | (2022)豫1002民初3731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Z某某,R某某,Y某某,L某某,Y某某 被告: 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贝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2022-07-26 | |
10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豫1002民初4696号 | 原告 | 原告: 许昌瑞贝卡东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