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

正常 华中
李永超
12410000416527527F
9654万元
安徽省 江西省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共3类资质,分别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测绘资质地质勘查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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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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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APJ-(豫)-018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
2020-11-09
2025-11-08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2
2022-09
新标准
鹤壁市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鹤壁市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2022-06-24
2072-06-24
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执行异议之诉
(2021)豫民终1297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S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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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2
其他
(2021)豫民申1909号
被告
-
--
一、指令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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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3
合同纠纷
(2020)豫03执恢5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金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地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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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4
合同纠纷
(2020)豫03执异384号
申请人
-
--
驳回异议人上海金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地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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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5
合同纠纷
(2020)豫民申6885号
申请人
-
--
驳回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的再审申请
2020-11-29
6
合同纠纷
(2020)豫03民终4418号
被上诉人
-
11797.5
准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95元,收取11797.5元,由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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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7
合同纠纷
(2020)豫03民终4418号
上诉人
-
3702125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31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31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驳回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17元,由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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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8
其他
(2020)豫12民终304号
被上诉人
-
49255
一、撤销陕州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3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H某某经济损失45255元(50255元减去H某某应支付的二审鉴定费5000元); 三、一审鉴定费5000元及鉴定机构人员出庭误工费4000元,共计9000元,由H某某自行负担; 四、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0元,由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承担791元,由H某某承担962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420元,由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查院承担791元,由H某某承担96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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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9
承揽合同纠纷
(2020)豫0311民初2676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洛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
210273
一、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洛图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测绘费210273元; 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227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由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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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10
合同纠纷
(2020)豫0311民初683号
被告
原告: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
3702081.32
一、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02081.32元及逾期违约责任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7日始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工程款3702081.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除安全文明施工费(考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奖励费)、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外原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4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负担20000元,由原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4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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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1)豫民申1909号
其他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14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豫03民终4418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18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豫0311民初683号
被告
原告: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0-05-06
4
侵权责任纠纷
(2019)豫1203民初177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2019-09-12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9)豫1203民初177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2019-07-29
6
侵权责任纠纷
(2019)豫1203民初177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2019-06-28
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豫0311民初613号
被告
原告: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19-05-08
8
侵权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2018-09-25
9
侵权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2018-09-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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