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草田三宅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庄明传
91320211MA1Y28Y09E
500万元人民币
-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88号天安智慧城3-1204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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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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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其他
--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3-06-12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2130043-20﹞公司变更﹝2020﹞第04130025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19-03-13
2099-12-31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2
(02110903-10)公司设立[2019]第03130023号
新标准
企业设立登记
开业登记
2019-03-13
2099-12-31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锡税三﹞许准字﹝2019﹞第﹝217148﹞号
新标准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于2019年04月25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9年04月25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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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二股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3)苏0213执7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213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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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2
合同纠纷
(2022)苏0205民初735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无锡市草田三宅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庄明传
24000
一、无锡市草田三宅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L某某支付货款24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庄明传对无锡市草田三宅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1226元,由草田公司、庄明传负担(L某某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由草田公司、庄明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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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7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2)苏0213民初342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无锡市草田三宅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庄明传,M某某
196000
一、无锡市草田三宅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Y某某借款本金135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8月24日为45436.81元,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庄明传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M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M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Y某某保全担保费1000元。 五、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2元减半收取计2726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3996元,由Y某某负担652元,由无锡市草田三宅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庄明传共同负担2238元,由无锡市草田三宅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庄明传、M某某共同负担1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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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2)苏0213民初3428号
被申请人
-
150000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草田三宅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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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定作合同纠纷
(2022)苏0205民初735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无锡市草田三宅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22-12-21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2)苏0213民初342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无锡市草田三宅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M某某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2-04-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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