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闽江杯华东
王文清
91350000158157761G
1200万元人民币
江苏省 浙江省 北京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72号双创高新产业孵化基地11楼
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工程监理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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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12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23

    供应商 3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91

    中标 247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69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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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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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1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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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1.抽查施工企业最近一次(2020.5.10)的检查记录,无起重机械的内容,且未按龙建建【2020】7号文要求开展检查。2.抽查施工项目部5月至今的3份检查记录,其中无塔机的内容。3.检查时,项目经理、设备安装施工员李权、质量员李家华不在岗,有网上请假,但项目经理的请假时间与实际不符,疑请假作假。4.经询问项目技术负责人冯晓花、安全员游丽霞均对现场的质量安全技术及危大工程情况不了解,属挂证现象。5.抽查18#楼3层悬挑外架基础,在西北角有一处悬挑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1.25倍,在南面14~15轴有一处悬挑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1.25倍。6.随机抽查18#楼三层至八层外架扣件扭力矩,其中1个直角扣件实测17.7N.m、1个旋转扣件实测13.9N.m,达不到40N.m。7.抽查18#楼5层连墙件,有1处漏设。8.抽查18#楼六层砼结构尺寸偏差,具体偏差值见抽查实测记录表,其中14xK轴柱北侧上下错位28mm。9.抽查18#楼悬挑外架,共有3处剪刀撑未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伸出端或立杆上。10.一级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电流动作时间<0.1s,达不到分级保护要求。11.检查时,现场已施工至十一层,施工升降机还未安装。12.18#楼安全通道旁有一处未作临边防护。13.抽查18#楼十一层梁板模板支撑(扣件式,层高2.95m),水平拉杆、剪刀撑、扫地杆漏设6处。14.抽查18#楼十一层梁板模板支撑(扣件式,层高2.95m),有1处立柱未使用顶托;有6处立柱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大于500mm,实测达700mm。15.外架物体坠落半径范围内未设安全防护。16.4#塔式起重机(备案号:闽FS-T00682):1、起重臂障碍灯缺失;2、附着未设内撑杆;3、附着处的安全通道太过简易;4、附着以上第11、12节标准节未打钢印,但厂家有内部码。17.抽查悬挑外架班组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内容无针对性,无法指导班组搭设。18.抽查18#楼桩基分项、基础分部验收记录及签到表,施工项目部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未参加(无签字)。19.项目部防疫工作疏漏较多,应按《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健康手册》要求加强现场从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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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整改,给予相关责任主体动态监管记分
--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07-03
龙建建函〔2020〕21号
2
扬尘监测在线率低于70%
其他
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
--
2018-11-20
岩建质安监〔2018〕35号
3
未按文件要求安装远程视频监控
其他
限期改正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11-17
闽建办建〔2017〕69号
4
1.八层2-A交2-26和2-D交2-11梁柱节点加密箍筋各少1个2.五层柱2-7交2-E轴、2-9交2-E轴剪力墙根孔洞,2-14交2-E轴、2-28交2-C轴剪力墙孔洞露筋,2-C/2-E交2-3,2-10交2-A、2-G交2-21轴3处剪力墙擅自修补。3.二层县挑架1处悬挑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1.25倍。4.五层2-6交2-A柱错位达20mm以上5.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足(73根桩只静载2根)6.塔机第一、二道附着撑杆与预埋件各有一根采用焊接;附着处受力无相关验算确认资料;现场塔机主卷扬钢丝绳设备一体化单位不能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塔机与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无相关安全防护方案7.已施工完毕的结构层未在每层楼梯处设置消防水枪、水带。8.已施工至8层未安装施工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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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督促局部改正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11-29
龙建建〔2016〕110号
5
屋面保温层由硬质聚氨酯防水保温隔热层改为100厚泡沫混凝土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并经图审通过。
其他
--
--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11-20
莆建科设〔2015〕53号
6
1、八层转九层梯板厚度实测值为74mm,未达设计要求的100mm;2、十五层转十六层梯板Φ10钢筋扭曲,责令见证取样复检;3、塔机使用非原厂附着框;4、四层剪力墙回弹检测,砼回弹强度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等级5Mpa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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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程平光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06-04
--
7
施工现场装修内架搭设随意,扫地杆,连墙件,脚手板均未设置,架体稳定性差,未整改完毕前禁止使用。
其他
对总监鲍协钟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06-04
--
8
1、幕墙工程设计图纸未经原设计单位确认;2、悬挑架二十一层处转角连墙件未设置,架体连墙件不足;3、转料平台钢丝卡扣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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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项目总监刘金水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02-28
--
9
1、模板支撑体系未按施工方案搭设,且碗扣普遍无碗帽并用铝丝绑扎;2、立杆支撑距墙板大于500cm;3、独立杆无扫地杆,且水平拉杆自由端严重超长与相邻立杆无连接;4、次龙骨尺寸50×90cm及间距不符合施工方案;5、项目未对易发生滑塌的岩体进行支护,且未停止坡底周边作业面施工,坡顶工人住宿人员未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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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项目总监程平光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02-28
--
10
1、施工合同未备案,2、安全生产措施未备案,3、没有质量、安全监督登记;4、拖欠工程款约30万元;5、未提供质量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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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予以通报批评
--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12-25
--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E335002507
新标准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重新核定
2019-09-03
2024-09-02
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2
E335002507
新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_注销资质
2022-03-02
2024-09-02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3
91350000158157761G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项目策划服务;工程监理及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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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1-19
2099-12-31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闽0825执224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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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2
其他
(2018)闽0821民初2888号
原告
原告:
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00000
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尚差的工程监理费70万元,并承担从2015年12月16日起至工程监理费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工程监理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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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3
合同纠纷
(2018)闽0825民初2307号
原告
原告:
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市恒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316770
龙岩市恒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31677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3元,减半收取3446.50元,由龙岩市恒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28.50元,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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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23)闽0703民初1545号
被告
原告:
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23-09-18
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23-09-07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23)闽0703民初1545号
被告
原告:
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23-06-28
4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23)闽0703民初1545号
被告
原告:
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23-06-05
5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2018)闽0825民初2307号
原告
原告:
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市恒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连城县人民法院
2018-11-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