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汇众合创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刘昊梁
9121011434075356XQ
5000万元人民币
重庆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彩云路3-28号3门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8项。展开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1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3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8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10114000125193
旧标准
--
开业
--
2099-12-31
沈阳市于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
9121011434075356XQ
旧标准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2099-12-31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9121011434075356xq
旧标准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2099-12-31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03248971
新标准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进出口
2021-08-09
2099-12-31
沈阳市于洪区商务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晋7102民初299号
原告
原告:
沈阳汇众合创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971808.02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汇众合创铁路设备有限公司旧钢轨货款962186.02元,并支付违约金962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9元,由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2020-12-2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晋7102民初229号
原告
原告:
沈阳汇众合创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2020-12-24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沈阳汇众合创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2020-12-11
3
其他
(2020)晋7102民初299号
原告
原告:
沈阳汇众合创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2020-12-0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