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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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辽0304执1798号 | 其他 | - | -- | 特此通知。 | 2023-06-05 |
2 | -- | (2023)辽0304民初1295号 | 原告 | 原告: 鞍山市隆神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57200 | 一、解除原告鞍山市隆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鞍山市隆神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7200元。
案件受理费123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615元、保全费592元(原告已预缴),均由被告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4-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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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304民初1295号 | 原告 | 原告: 鞍山市隆神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