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殷飞
91120221MA05RQJ277
20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滨河路6号
荣誉奖项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9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5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33

裁判文书 43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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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每月给付天津秋收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507,944.5元;二、如若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照第一条约定期限按时给付货款,天津秋收商贸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432元,由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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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3-05-08
〔2022〕津0117民初2770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杨福货款38576.5元;二、杨福在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给付上述货款后,当日向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开具10509.8元的发票;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8元,由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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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3-03-16
〔2023〕津0117民初374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款27000元;二、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11.8元(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30天);三、驳回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元、保全费329元由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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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2-12-07
〔2022〕津0117民初4863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款90000元;二、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75元(以8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30天;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30天);三、驳回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保全费1033元由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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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2-12-07
〔2022〕津0117民初4861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款162000元;二、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732元(以16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30天);三、驳回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6元、保全费1463元由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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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2-12-07
〔2022〕津0117民初4859号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款103000元;二、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433元(以9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30天;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30天);三、驳回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保全费1114元由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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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2-12-07
〔2022〕津0117民初4860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款150000元;二、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保全费1380元由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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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2-12-07
〔2022〕津0117民初4867号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款28800元;二、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8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保全费348元由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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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2-12-07
〔2022〕津0117民初4874号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尾款27300元;二、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13.86元(以27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30天);三、驳回天津凯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保全费309元由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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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2-12-07
〔2022〕津0117民初4858号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前给付河南金磊服饰有限公司服装定作款58,168.81元;二、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计627元,若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由河南金磊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若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案件受理费由其负担,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给付河南金磊服饰有限公司;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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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2-11-01
〔2022〕津0117民初5644号

失信信息 2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7执恢839号
2023-05-08
(2022)津0117民初2770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7执984号
2023-03-16
(2023)津0117民初374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7执3462号
2022-12-07
(2022)津0117民初4863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7执3455号
2022-12-07
(2022)津0117民初4859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7执3463号
2022-12-07
(2022)津0117民初4861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7执3454号
2022-12-07
(2022)津0117民初4874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7执3456号
2022-12-07
(2022)津0117民初4860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7执3460号
2022-12-07
(2022)津0117民初4867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7执3067号
2022-11-01
(2022)津0117民初5644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7执3055号
2022-10-31
(2022)津0117民初4263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09346
(2024)津0117执恢615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4-05-11
2
2099499
(2024)津0117执恢571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3
76711
(2024)津0117执575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4-01-25

信用中国 3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津市场监管宁特准字﹝2020﹞第5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车11津Q00454-456(20)
2020-01-06
2099-12-31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津市场监管宁特准字﹝2020﹞第77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起27津Q00024-33(20)起19津Q00064-71(20)起21津Q000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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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2099-12-31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津市场监管宁特准字﹝2020﹞第62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车11津Q00484-485(20)
2020-05-15
2099-12-31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91120221MA05RQJ277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2017-06-16
2047-06-15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120221000111730
新标准
营业执照
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结构(冶炼除外)、门窗、橱柜、家具、卫生洁具、电力电子元件加工、销售;住宅产业化技术、新材料技术、住宅工业化产品及构件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混泥土搅拌加工;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建筑工程用机械、电器机械设备销售;地磅租赁;建筑安装工程;外墙保温工程;空心砖、预应力混凝土桩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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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2047-06-15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01123102532040280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
2021-03-12
2099-12-31
天津市宁河区行政审批局
7
(津宁税)许准字(2018)第(290)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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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宁河区税务局
8
津市场监管宁特准字﹝2020﹞第307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叉车
2020-12-23
2099-12-31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津0117执恢5号
被执行人
-
--
通知如下: (2024)津0117执恢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024-01-15
2
--
(2023)京02民终8207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7.28元,由北京华海聚能防水保温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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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3
--
(2023)津0110执3442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3)津0110执3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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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4
仲裁程序案件
(2023)津03民特47号
申请人
-
--
撤销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宁劳人仲裁字[2023]第22号仲裁裁决。申请费10元,由天津合嘉金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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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5
--
(2022)京0106民初28503号
第三人
原告:
北京华海聚能防水保温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北京华海聚能防水保温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28.64元,由北京华海聚能防水保温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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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津0104执591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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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辽0112民初19203号
申请人
-
5227430.46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227,430.46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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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2
8
票据纠纷
(2022)津0110执451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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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津0113执375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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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10
票据纠纷
(2022)浙02民终4068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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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承揽合同纠纷
L某某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2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0-12-15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S某某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0-07-12

开庭公告 13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4-07-29
2
--
--
其他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3
--
--
其他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4
--
--
其他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5
--
--
其他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3-12-27
6
承揽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3-11-0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辽01民终15344号
被上诉人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0
8
股权转让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11
9
股权转让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07
10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第三人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2023-08-0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