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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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000220511894263298 | 330000220511894263298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 2022-05-16 | 2099-12-31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2 | 330000220425889018654 | 330000220425889018654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 2022-04-27 | 2099-12-31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3 | 330000220514800647636 | 330000220514800647636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 2022-05-17 | 2099-12-31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4 | 330000220511894904352 | 330000220511894904352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 2022-05-16 | 2099-12-31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5 | 330000200407819290075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关于延续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通信卫星地球站设台手续的申请(嘉兴市洪兴路机房卫星端站) | 2020-04-13 | 2027-11-27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6 | 330000200407219293706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关于延续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卫星地球站设台手续的申请(浙江嘉兴市南湖大道机房卫星端站) | 2020-04-13 | 2027-11-27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7 | 3300002102246294780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审批) | 2021-03-03 | 2030-12-08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8 | 330401221125899606430 | 330401221125899606430 | 准予申请人并行G524K145+000--K152+750(王店方向)埋设通信管道。申请人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方案规范及安全评估报告施工,并于2023年02月28日之前实施完毕。项目实施完毕后,申请人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9条之规定向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后申请人应定期对有关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如遇公路改建、扩建和管理需要,申请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或迁移,申请人在施工期间应服从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管理。 ...更多 | 2022-11-29 | 2099-12-31 |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 |
9 | 330481202204549 | 330481202204549 | 同意 | 2022-11-25 | 2099-12-3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0 | 330000220317864018852 | 330000220317864018852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 2022-03-18 | 2099-12-31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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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402民初213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被告: 浙江歆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2874680 | 一、被告浙江歆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285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其中以270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0日起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0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268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6458元、被告负担16222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6-09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浙0402民初532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 172564.92 |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赔偿原告L某某损失172564.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19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担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2 |
3 | 其他 | (2020)浙0411民初4981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嘉兴市本级农村广播电视站 | 165358 |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嘉兴市本级农村广播电视站共同赔偿原告S某某损失1653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238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嘉兴市本级农村广播电视站共同负担55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附页) ...更多 | 2020-12-30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浙0402民初6830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G某某 | 4355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3414.44元;
二、被告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535.8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750元,被告L某某负担267元,被告浙江七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案鉴定费用435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08 |
5 | 其他 | (2020)浙0411民初3632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 132732.28 |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F某某损失132732.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计1477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附页) ...更多 | 2020-11-23 |
6 | 其他 | (2020)浙0424民初318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 189587.97 |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损失189587.9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6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7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担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0-10-14 |
7 | 人格权纠纷 | (2019)浙04民终3244号 | 被上诉人 | - | 3000 | 一、撤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402民初8554号民事判决;
二、嘉兴市乍浦镇顺通劳务工程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Z某某3000元;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元,由Z某某负担406元,由嘉兴市乍浦镇顺通劳务工程队负担24元。公告费560元(已由Z某某预交),由嘉兴市乍浦镇顺通劳务工程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Z某某负担340元,由嘉兴市乍浦镇顺通劳务工程队负担60元。公告费560元(已由Z某某预交),由嘉兴市乍浦镇顺通劳务工程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7-20 |
8 | 合同纠纷 | (2019)浙0402民初810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 10000 | 驳回原告C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20 |
9 | 合同纠纷 | (2019)浙0482民初3961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平湖市蓝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话机世界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75067 | 准许原告平湖市蓝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5983元,由原告平湖市蓝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10-21 |
10 | 其他 | (2019)浙04民终2238号 | 被上诉人 | - | 18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0-1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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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姓名权纠纷 | 嘉兴市乍浦镇顺通劳务工程队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6 | |
2 | 开庭传票 | 隐私权纠纷 | 嘉兴市乍浦镇顺通劳务工程队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06 | |
3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隐私权纠纷 | 嘉兴市乍浦镇顺通劳务工程队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9-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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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浙0482民初3865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车智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3-10-13 | |
2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3)浙0483民诉前调7515号 | 被申请人 | -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2023-09-07 | |
3 | 合同纠纷 | (2023)浙04民终1180号 | 被上诉人 | -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26 | |
4 | 合同纠纷 | (2023)浙0402民初213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被告: 浙江歆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
5 | 合同纠纷 | (2022)浙0482民初4458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车智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3-02-27 | |
6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2023)浙04民终442号 | 被上诉人 | -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14 | |
7 | 合同纠纷 | (2022)浙0482民初4458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车智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3-02-03 | |
8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2022)浙0402民初1383号 | 被告 | 原告: 央广视讯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2-21 | |
9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2022)浙0402民初400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8-02 | |
10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2022)浙0402民初1383号 | 被告 | 原告: 央广视讯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