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胡喆明
91420104717947277K
1000万元人民币
广东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江苏省更多(7)
硚口区京汉大道508号
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共5类资质,分别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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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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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5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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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图审、施工
其他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图图审单位进行通报,由硚口区建设局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并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城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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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2-12-20
--

信用中国 1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鄂自资规乙字23420008
新标准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乙级资质延续
2023-02-22
2027-12-31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
B242007280
新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简单变更
2019-12-29
2024-12-29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91420104717947277K
新标准
企业变更登记或换照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物保护工程勘察;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建设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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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4
2027-07-11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A242027342
新标准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增项
2021-08-29
2026-08-29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鄂1123民初141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L某某
被告:
湖北凤山一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田县广厦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黄冈市东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W某某、L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黄冈市东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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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2
合同纠纷
(2020)鄂01民终9240号
上诉人
-
462639.5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4民初5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即:一、确认S某某与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5月24日解除;三、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S某某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款人民币306150元;四、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的租金66000元,2019年5月24日以后的占用费按7500元/月,计算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五、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7100元;六、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水费1942.5元及电费24347元,该款项由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在S某某已缴纳的房屋租赁保证金39600元中予以扣除,此后产生的水、电费由S某某在腾退上述房屋时据实结算。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4民初5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承租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512号的房屋(471平方米)腾退并交还于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 三、驳回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92元,由S某某负担16100元(S某某已预缴),由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892元(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已预缴)。维持一审判决关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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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8
3
合同纠纷
(2020)鄂0104民初539号
被告
-
462639.5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S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5月24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承租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512号的房屋(471平方米)腾退并交还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 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S某某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款人民币30615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的租金66000元,2019年5月24日以后的占用费按7500元/月,计算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 五、原告(反诉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7100元; 六、原告(反诉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水费1942.5元及电费24347元,该款项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在原告已缴纳的房屋租赁保证金39600元中予以扣除,此后产生的水、电费由原告(反诉被告)S某某在腾退上述房屋时据实结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6元,反诉费3324元,共计80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S某某负担5104元,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9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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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4
其他
(2017)鄂0111民初4297号
原告
原告:
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209530
一、被告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169,375元; 二、被告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本金4,169,37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40,15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155元,由被告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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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5
其他
(2017)鄂0111民初4297-1号
申请人
-
--
解除对武国用(2010)第740号土地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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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6
合同纠纷
(2011)阳江民初字第00040号
原告
原告:
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山川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合汇置业有限公司
120000
一、被告湖北山川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7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湖北山川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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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017-12-17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鄂0106民初2195号
原告
原告:
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024-03-06
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2023)鄂0104民初11125号
原告
原告:
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复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023-11-03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鄂0104民初122号
原告
原告:
武汉康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021-03-19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鄂0104民初122号
原告
原告:
武汉康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021-03-19
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鄂0104民初122号
原告
原告:
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康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鄂0104民初122号
原告
原告:
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康地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湖北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7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2-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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