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左北平
9136040077882908XU
2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南海路7号柴桑国际1、2、3栋不分单元717-718室
江西华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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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浔阳国税 许准 〔2017〕 79 号
旧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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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九江市浔阳区国家税务局
2
9136040077882908XU
新标准
设立通知书
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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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01
2035-08-31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赣0403民初1595号
原告
原告:
江西华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非凡装饰广告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11856
一、被告九江非凡装饰广告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华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2954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2316元,以上共计111856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华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8元,由原告江西华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2224元,由被告九江非凡装饰广告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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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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