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市建设勘察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申炳银
91131000109262098A
300万元人民币
-
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16号
廊坊市城市建设勘察院共2类资质,分别是工程勘察测绘资质展开
  • 备案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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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2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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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128

    供应商 5

  •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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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4

    中标 88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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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6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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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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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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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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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32140042208021Z100003
新标准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2020-12-10
2025-05-19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132140042305081Z100083
新标准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
2020-12-10
2025-05-19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冀1028民初970号
原告
原告:
廊坊市城市建设勘察院
被告:
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8000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城市建设勘察院沉降观测费8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息基数8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文书确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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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2
其他
(2015)廊民二终字第749号
被上诉人
-
19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上诉人湖北中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5-11-02
3
劳动争议
(2015)廊民一终字第1212号
上诉人
-
98806.97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H某某给付上诉人廊坊市城市建设勘察院为其其垫付2009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保险费98806.97元; 三、驳回上诉人廊坊市城市建设勘察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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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7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廊坊市城市建设勘察院
被告:
廊坊市海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2022-07-05
2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廊坊市城市建设勘察院
被告:
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06-28
3
--
--
原告
原告:
廊坊市城市建设勘察院
被告:
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06-28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湖北中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廊坊市城市建设勘察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2015-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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