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艳
9133090130742334XW
5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70室(自贸试验区内)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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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902210413857684818
新标准
330902210413857684818
水路运输经营变更备案
2021-04-15
2099-12-31
杭州市港航管理局
2
浙舟交许﹝2023﹞2700083
新标准
330901230605898913585
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申请的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到期延续准许许可
2023-06-06
2099-12-31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3
330901210524894825851
新标准
330901210524894825851
临时检验法定检验证书核发
2021-05-24
2099-12-31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闽民终1820号
上诉人
-
9548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87元,由上诉人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泰州市华阳海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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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2
其他
(2019)闽72民初32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被告:
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泰州市华阳海运有限公司
95324.42
一、被告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偿货物短量损失95324.42元及其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泰州市华阳海运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7元,由被告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泰州市华阳海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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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3
海事海商纠纷
(2016)沪民终166号
被上诉人
-
252387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991元人民币,由上诉人烟台港集装箱航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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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7
4
海事海商纠纷
(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61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烟台港集装箱航运有限公司
2506254.13
一、被告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2205353.13元和滞纳金人民币165401元,及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6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00元; 三、被告烟台港集装箱航运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上述两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港集装箱航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91元,鉴定费用人民币15500元和(2015)沪海法海保字第151号案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和被告烟台港集装箱航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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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5
申请保全案件
(2015)沪海法海保字第151号
申请人
-
2600000
一、准许申请人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三、申请人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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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5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辽0811民初89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同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2024-06-21
2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2023)浙72民初12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海峡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海盛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海事法院
2023-03-07
3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2023)浙72民初12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诚盛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海事法院
2023-03-07
4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22)辽72民初325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诚盛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海事法院
2022-07-06
5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22)辽72民初31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海峡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海盛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海事法院
2022-07-06
6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22)辽72民初31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海峡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海盛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海事法院
2022-06-15
7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22)辽72民初325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诚盛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海事法院
2022-06-15
8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被告:
浙江利远海运有限公司,泰州市华阳海运有限公司
厦门海事法院
2019-07-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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