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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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3-05-09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厦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23-09-18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厦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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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粤1973民初第1155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德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995484 | 一、解除原告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德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东莞市德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损失200000元;
三、原告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东莞市德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795484元;
四、驳回原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东莞市德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六、驳回原告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24106.80元,反诉费14200元,由原告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负担229890.74元,被告东莞市德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1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2-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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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粤1973民初11555号 | 其他 | -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6-12-07 | |
2 | 其他 | (2016)粤1973民初11555号 | 其他 | -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6-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