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工陶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张同剑
91370300730678518F
3882.75万元人民币
-
博山区五岭路6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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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合同纠纷
(2023)鲁0304民初34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淄博工陶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2023-02-10
2
合同纠纷
(2019)鲁0304执1450号
申请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迈成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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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3
合同纠纷
(2019)鲁03民终1567号
被上诉人
-
917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4.00元,由南京迈成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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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4
其他
(2018)鲁0304行初48号
原告
原告:
淄博工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准许原告淄博工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工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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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5
合同纠纷
(2018)鲁0304民初3526号
原告
被告:
F某某
317400
一、被告南京迈成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淄博工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设备押金款3000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7400.00元(截至2018年10月19日,之后的损失以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 二、驳回原告淄博工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南京迈成能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2.00元,减半收取计3031.00元,诉讼保全费2170.00元,均由被告南京迈成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9800.00元,减半收取计4900.00元,由反诉原告南京迈成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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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6
劳动争议
(2018)鲁03民终116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淄博工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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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7
劳动争议
(2016)鲁民申2578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S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7-03-09
8
其他
(2015)黄执字第155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5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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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1
9
其他
(2013)博民执字第424号
申请人
-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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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7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博民初字第1188号
原告
原告:
淄博工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巨野县方园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92138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工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物损失86838元、价格鉴证费5300元; 二、被告巨野县方园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X某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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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0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合同纠纷
(2023)鲁0304民初34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淄博工陶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3-02-10
2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工陶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2022-05-30
3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淄博工陶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耀华玻璃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2022-02-16
4
供用气合同纠纷
(2019)鲁03民终1567号
被上诉人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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