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
魏巨安
911401000607024343
83700万元人民币
-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唐槐产业园唐槐路132号5号楼二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4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8项;拟建项目1项;中标业绩2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91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8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20

    中标 2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9

裁判文书 23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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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规发布广告或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其他
罚款20.15万元
201500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晋综示市监潇河罚字〔2024〕8号

信用中国 3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晋综改审批消验字﹝2024﹞第14号
新标准
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块2016-04唐槐园住宅小区(三期)项目6号楼
2024-02-08
2099-12-31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审批局
2
晋综示审验备﹝2024﹞19号
新标准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多层厂房
2024-02-19
2099-12-31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审批局
3
晋综示审验备﹝2024﹞22号
新标准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多层厂房
2024-02-19
2099-12-31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审批局
4
晋综改审批消验字﹝2024﹞第16号
新标准
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块2016-04唐槐园住宅小区(三期)项目10号楼
2024-02-08
2099-12-31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审批局
5
晋综改审批消验字﹝2024﹞第13号
新标准
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块2016-04唐槐园住宅小区(三期)项目5号楼
2024-02-08
2099-12-31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审批局
6
晋综示审验备﹝2024﹞21号
新标准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多层厂房
2024-02-19
2099-12-31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审批局
7
晋综示审验备﹝2024﹞23号
新标准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地下车库
2024-02-19
2099-12-31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审批局
8
晋综示审验备﹝2024﹞17号
新标准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研发服务中心
2024-02-19
2099-12-31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审批局
9
晋综改审批消验字﹝2024﹞第15号
新标准
山西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块2016-04唐槐园住宅小区(三期)项目7号楼
2024-02-08
2099-12-31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审批局
10
晋综示审验备﹝2024﹞18号
新标准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晋综示审验备[2024]18号
2024-02-19
2099-12-31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2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晋0105执3203号
被执行人
-
568818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88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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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7
2
合同纠纷
(2021)晋0106民初984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被告:
D某某,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2021-11-05
3
其他
(2021)最高法民申2841号
申请人
-
--
驳回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11-01
4
其他
(2021)晋01民辖终152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9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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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5
合同纠纷
(2021)晋0106民初481号
其他
被告:
被某
--
--
2021-06-28
6
其他
(2021)晋民辖终20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1民初7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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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7
合同纠纷
(2021)晋0106民初52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被告:
Y某某1,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为3337元,保全费2311元,由被告Y某某1负担,被告Y某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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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8
其他
(2020)晋民终362号
上诉人
-
29973253.29
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第十一项。 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T某某一期777套住宅销售代理服务费7802961.4元。 四、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T某某一期6号楼、7号楼的商铺销售代理服务费1673059.79元。 五、变更一审判决第五项为: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浓情新居商铺的销售代理服务费1130193.27元。 六、变更一审判决第六项为: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T某某一期住宅已付但未按约支付代理服务费的滞纳金302234.94元。 七、变更一审判决第七、八项为: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T某某一期住宅未付代理服务费滞纳金39880.45元。并支付以7802961.4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计算标准按日0.66/1000计算。 八、变更一审判决第九项为: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浓情新居3号楼2单元52套住宅销售代理服务费1652813.2元的滞纳金。本金按1652813.2元计,自2018年4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0.66/1000的标准计算。 九、变更一审判决第十项为: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浓情新居3号楼1单元125套住宅销售代理服务费3958167.82元的滞纳金。本金按3958167.82元计,自2018年4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日0.66/1000的标准计算。 十、驳回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58.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58.50元,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7158.50元;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89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75元,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6220元;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588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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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9
其他
(2019)晋01民初990号
被告
原告:
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03636578.89
本院认为,原告金达利公司与被告晨煜公司签订的《太原市经济区企业配套住宅项目全程策划营销总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庭审中。原告金达利公司对被告晨煜公司主张唐槐园一期商铺及浓情新居商铺的违约金予以放弃,本院予以准许。1、关于唐槐园一期777套住宅销售的问题。庭审中,经核对被告晨煜公司认可尚欠原告金达利公司代理服务费7669303.35元,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金达利公司认为尚有代理服务费133658.02元向被告晨煜公司请款,但未提供被告晨煜公司签字或盖章而认可的请款凭据。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唐槐园一期6号楼、7号楼共计18套商铺的问题。双方没有对该商铺“一房一底价”进行确认。原告金达利公司提供了16套商铺的房屋订购缴款确认单【原告金达利公司没有提交另外两套(7-1004、7-1005)商铺销售凭证】。按照销售底均价,每平方米13000元的标准,金达利公司出售该商铺应得代理服务费1523200元证据确凿,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晨煜公司认为该商铺是其自己销售,金达利公司不应当收取代理服务费。被告晨煜公司提供部分购房人的书面证明,该购房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并接受询问;而且合同约定:晨煜公司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本项目已明确委托金达利公司代理销售范围内的房屋须征得金达利公司同意,成交者,视为金达利公司销售业绩,金达利公司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晨煜公司需按本合同约定向金达利公司支付销售代理服务费。因此,被告晨煜公司认为该商铺系其销售而且不应当支付金达利公司代理服务费的答辩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3、关于浓情新居180套住宅销售的问题。3号楼2单元的52套房屋被告晨煜公司在庭审中认可是原告金达利公司销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晨煜公司同意支付该52套房屋的销售代理服务费1810671.09元。原告金达利公司主张代理服务费为1652813.2元,证据确凿,本院予以采信。3号楼1单元125套房屋,原告金达利公司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会签单,同时要求被告晨煜公司支付3号楼1单元125套住宅(被告晨煜公司对3号楼1单元中自留三套房屋为101号、501号、801号)销售代理服务费3928167.82元。被告晨煜公司认为3号楼1单元125套房屋是其自己销售,与原告金达利公司无关,金达利公司不应主张该125套房屋的销售代理服务费。被告晨煜公司提供部分购房人的书面证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并接受询问。被告晨煜公司对3号楼1单元125套房屋不允许金达利公司销售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而且合同约定:晨煜公司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本项目已明确委托金达利公司代理销售范围内的房屋须征得金达利公司同意,成交者,视为金达利公司销售业绩,金达利公司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晨煜公司需按本合同约定向金达利公司支付销售代理服务费。因此被告晨煜公司答辩3号楼1单元125套住宅的销售代理服务费不应当支付金达利公司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4、关于浓情新居商铺的问题。金达利公司提供浓情新居十套商铺的房屋订购缴款确认单,因双方没有对“一房一底价”进行确认,而且是同时期和唐槐园6号楼、7号楼的商铺一起销售。该商铺已由金达利公司销售,因浓情新居的1001号和1006号商铺每户只交了50000元的定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回的房款并比照唐槐园6号、7号楼的商铺底均价每平方米13000元及佣金及溢价的标准计算代理服务费为693116.26元。被告晨煜公司认为,浓情新居的商铺就没有委托金达利公司销售,没有底价也没有佣金和溢价的计算标准,而且该商铺是晨煜公司自己出售的,金达利公司无权主张浓情新居商铺的代理服务费的答辩理由不妥,本院不予采信。5、关于唐槐园一期住宅因违约而产生滞纳金的问题。(1)、双方均认可已付代理服务费11301645.23元,计算滞纳金的时间点也均一致。但原告金达利公司认为已付但未按约支付代理服务费产生的滞纳金,应按照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共计产生滞纳金457931.73元,证据确凿,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晨煜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利率日千分之一过高,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答辩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2)、被告晨煜公司认可尚欠原告金达利公司代理服务费7669303.35元。其中,135300.41元双方确认请款时间一致,原告金达利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截止2019年10月15日,产生滞纳金60424.93元,证据确凿,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晨煜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利率日千分之一过高,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剩余欠款7534002.94元没有请款时间,滞纳金的计算起点应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0月15日计算的答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6、关于浓情新居住宅因违约而产生滞纳金的问题。原告金达利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浓情新居的住宅全部销售完毕七日之后,被告晨煜公司应当支付销售代理服务费。截止2018年4月15日金达利公司已依约销售完毕房屋,但被告晨煜公司没有依约付款,违约金应从2018年4月23日开始计算并支付。其中3号楼2单元计52套住宅的销售代理服务费为1652813.2元,按利率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10月15日的滞纳金为892519.13元,证据确凿,本院予以采信。3号楼1单元125套住宅的销售代理服务费为3958167.82元,自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10月15日的滞纳金为2137410.62元,证据确凿,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晨煜公司辩称,3号楼1单元125套住宅是其自己销售,与原告金达利公司无关,金达利公司不应主张该125套房屋的销售代理服务费,更不应主张125套房屋的滞纳金的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对晨煜公司未按时支付销售代理服务费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原告金达利公司再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被告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槐园一期777套住宅销售代理服务费7669303.35元。 二、被告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槐园一期6号楼、7号楼的商铺销售代理服务费1523200元。 三、被告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浓情新居3号楼2单元52套住宅的销售代理服务费1652813.2元。 四、被告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浓情新居3号楼1单元125套住宅的销售代理服务费3928167.82元。 五、被告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浓情新居商铺销售的代理服务费693116.26元。 六、被告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槐园一期住宅已付但未按约支付代理服务费的滞纳金457931.73元。 七、被告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槐园一期住宅未付代理服务费7669303.35元的滞纳金。其中,代理服务费135300.41元,截止2019年10月15日的滞纳金为60424.93元。 八、被告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唐槐园一期住宅未付代理服务费7669303.35元的滞纳金。本金按7669303.35元计,自2019年10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利率按日千分之一计算。 九、被告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浓情新居3号楼2单元计52套住宅销售代理服务费1652813.2元的滞纳金。本金按1652813.2元计,自2018年4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 十、被告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浓情新居3号楼1单元计125套住宅销售代理服务费3958167.82元的滞纳金。本金按3958167.82元计,自2018年4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 十一、驳回原告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58.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58.50元,被告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7158.50元;原告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89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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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10
其他
(2019)晋01民初990号
被申请人
-
30051699.97
冻结被申请人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51699.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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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D某某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D某某、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022-12-2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D某某、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022-09-20

开庭公告 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被告:
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023-09-26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被告:
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023-09-21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2023-06-06
4
其他
(2022)晋0106民初582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被告:
D某某,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022-11-07
5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08-23
6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原告:
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2022-07-22
7
合同纠纷
(2021)晋01民初976号
原告
原告:
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04
8
合同纠纷
(2021)晋民终915号
被告
原告:
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02-24
9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01-20
10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太原金达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晨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