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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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4 | -- | |
2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5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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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04 |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7-05 |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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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5民初8611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南宁诚待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苏荟友 | 23600 | 一、被告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诚待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
二、被告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诚待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600元;
三、被告苏荟友对被告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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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苏荟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1-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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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桂0105民初8611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南宁诚待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S某某,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