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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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作日期:2020-03-20;文书字轨:﹝吉税﹞许准字﹝2020﹞第﹝1145﹞号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2020-03-18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船营区税务局 | |
2 | 吉吉危化经字﹝2021﹞00004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硫酸、硝酸钠、硝酸、亚硝酸钠、环氧乙烷、正己烷、氢氧化钠、甲醛溶液、焦油(煤焦油)、1,3,5-三甲基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2-甲基丁烷(异戊烷)、硝酸异辛酯、甲苯、异丁烷、石脑油、环氧丙烷、甲基叔丁基醚、1,2-二甲苯、丙基苯、乙烯、乙叉降冰片烯、丙烯、丙烯腈、苯酚、丙酮、苯★ ...更多 | 2021-06-02 | 2024-06-01 | 吉林市应急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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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鲁0591民初776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4273.58 | 冻结被申请人吉化集团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在×××账号为22×××18账户内的存款4273.58元。
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2-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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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吉化集团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4-13 |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09)吉中民三终字第195号 | 被告 | 被告: 吉化集团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蛟河市安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 | 2009-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