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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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案 | 罚款0.75万元 | 7500 | 松江区应急管理局 | 2021-01-08 | (沪松)应急罚〔2020〕0129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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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14民初2453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英冠镀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亮美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龙亮贸易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上海英冠镀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 2017-02-2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14民初2453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英冠镀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亮美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万龙亮贸易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上海英冠镀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 2017-02-1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东三法常民二初字第783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英冠镀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1010100.43 | 限被告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英冠镀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0100.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45元,由被告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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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15720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S某某,L某某,上海英冠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裕展服装整理有限公司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12-06 | |
2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15720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S某某,L某某,上海英冠镀膜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11-18 | |
3 | -- | (2015)东三法常民二初字第783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英冠镀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泰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5-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