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贝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许茂孝
91370304557898559X
18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岱北村西首
纳税信用等级A级8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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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304执43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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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2
不当得利纠纷
(2019)鲁0304执436号
申请人
-
68930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Z某某名下银行存款68930元(本金60648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7472元、执行费81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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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304民初1995号
原告
原告:
淄博贝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英辉工贸有限公司
156662
一、被告淄博英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贝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46662.00元; 二、被告淄博英辉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贝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7.00元,由被告淄博英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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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4
物权保护纠纷
(2017)鲁03民终75号
被上诉人
-
115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4元,由上诉人山东博山腾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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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鲁03民辖终9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6-04-11
6
其他
(2016)0304执74号
申请人
-
204051.63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W某某存款204051.63元(货款等182268元,经济损失费12000元,诉讼费2093元,迟延履行利息4845.21元,申请执行费2845.42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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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6)0304民初441号
原告
原告:
淄博贝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127477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贝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09477.00元;二、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贝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0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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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3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博商初字第681号
原告
原告:
淄博贝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194268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贝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82268.00元;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贝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3.0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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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2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博民执字第70-1号
申请人
-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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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2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3)潍商终字第178号
上诉人
-
590
准许上诉人淄博贝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上诉人淄博贝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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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淄博贝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26
2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3)鲁0304民初365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淄博贝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3-11-20
3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3)鲁0304民初365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淄博贝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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