灿盛制药(淄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陆坊斌
91370300613291664K
1138.9万美元
-
山东省淄博高新区牧龙山路103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4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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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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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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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保险纠纷
(2020)鲁民申240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0-04-15
2
其他
(2019)鲁03民终493号
被上诉人
-
377596.62
一、维持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9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淄博正大聚氨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二、变更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9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保险金377596.62元; 三、撤销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9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96.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8716.8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负担217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92.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17433.60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负担435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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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2)新商初字第246号
原告
原告:
帝斯曼淄博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
丹东市通远药业有限公司
759100
准许原告帝斯曼淄博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91元,由原告帝斯曼淄博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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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08

法院公告 1

-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灿盛制药(淄博)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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