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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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基坑土方开挖与施工方案不符,基坑底边坡未采取有效防护指施。2.东侧基坑坡顶临时施工便道存在多处裂缝,基坑顶临边防护措施不到位,基坑监测数据异常 ...更多 | 质量安全不规范行为 | -- | 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2023-09-26 | -- | |
2 | 1.现场外脚手架搭设未按方案执行。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未按规范施工。3.现场未落实防扬尘“6个100%”要求 ...更多 | 质量安全不规范行为 | -- | 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2023-08-18 | -- | |
3 | 作业人员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 警示开始日期:2023-07-11;警示结束日期:2023-09-10;警示类型:黄色警示 | --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3-07-25 | -- | |
4 | 1、地下室防水工程未按《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相关要求进行施工。2、项目东侧边坡防护与施工方案不符。3、部分模板支撑体系与施工方案不符。4、现场文明施工不满足扬尘防治“6个100%”要求 ...更多 | 质量安全不规范行为 | -- | 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2023-07-24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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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Y34419223660905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2-04-27 | 2027-04-26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粤建许准﹝2023﹞6497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延续 | 2023-12-19 | 2028-12-19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3 | PF22230004 | 高义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总部项目2号厂房、3号厂房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2023-09-22 | 2024-07-20 |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望牛墩分局 | |
4 | PF22240002 | 东莞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证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 | 2024-01-09 | 2024-12-15 |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望牛墩分局 | |
5 | 东市监特登准字﹝2020﹞Z150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低压液化气体,LEA1928001-L1,在用,电梯,LEA1928001-L1,在用 | 2020-01-03 | 2099-12-3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91441900551712661N | 核准登记通知书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施工专业作业;电气安装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河道疏浚施工专业作业;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仪器仪表销售;照明器具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白蚁防治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五金产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用石加工;建筑砌块制造;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密封用填料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0-03-22 | 2099-12-3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粤建许准﹝2023﹞6372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延续 | 2023-12-19 | 2028-12-19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8 | 1230109738117 | 机动车业务受理凭证 | 准许可号牌粤SDQ0673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2023-01-18 | 2099-12-31 | 东莞市公安局 | |
9 | 望水许决字﹝2023﹞2号 | 东莞市水务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一、基本同意芙蓉路桥梁设计施工方案。拟建工程为新建一座2×16米预制空心板桥,跨越杜屋村内河涌。桥梁双向四车道,桥面全宽为23m。上部结构采用两跨16m简支预制普通钢筋砼空心板,梁高0.85m。桥台采用扶壁式墩台,台后设有半埋整体式搭板,搭板末端设置一道横向枕梁,搭板与台背之间布设竖直锚栓,搭板下采用水泥稳定碎石铺筑路基。左、右两幅桥台基础分别布置双排4根φ1.2m钻(冲)孔灌注桩基础。二、施工期间要充分协调属地村,科学、合理调度杜屋村上涌口水闸和下涌口水闸,尽量减少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的影响。三、桥梁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堤防、河床原状,并报望牛墩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到现场进行核查。四、施工过程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须妥善处理,不得弃置于河道中。施工过程如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须及时按原标准修复。五、涉及工程建设方案重大修改的,需经重新提交审批。本批复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本项目如三年内未开工建设,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更多 | 2023-08-03 | 2026-08-02 | 东莞市水务局 | |
10 | 4419152024001 | 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表 | 大塘大道路口至纵塘大道段DN600供水主管铺设工程 | 2024-03-12 | 2024-06-25 | 东莞市公安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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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粤1971民初39532号 | 被告 | 原告: 东莞市钲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222635.3 | 被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钲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22635.3元及逾期利息(以1222635.3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32.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632.08元,由原告负担21008.08元,被告负担14624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6-09 |
2 | -- | (2022)粤1971民初37924号 | 原告 | 原告: 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美哲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82.50元,减半收取计2791.25元,由原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791.25元,由法院予以退回。 ...更多 | 2022-11-24 |
3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2)粤1973财保4351号 | 申请人 | - | 366839.01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质鼎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366839.01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354.2元,由申请人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2-10-11 |
4 | 其他 | (2022)粤1971执保8432号 | 被申请人 | - | -- | -- | 2022-09-23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粤19民终6241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初44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2-07-07 |
6 | 其他 | (2021)粤1971民初35725号 | 原告 | 原告: 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美哲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265500 | 一、被告东莞美哲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65500元;二、被告东莞美哲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265500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82.50元,由被告东莞美哲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东莞美哲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58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13 |
7 | 合同纠纷 | (2020)鄂2801民初4078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640653.31 | 一、确认原告P某某与被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P某某支付工程款640653.31元。
三、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诉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6221.91元,由被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8888元,由原告P某某、被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一半,因鉴定费已由原告P某某垫付,故由被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P某某支付鉴定费44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11-25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2801执6760号 | 被执行人 | - | -- | (2021)鄂2801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2801执6760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更多 | 2021-11-22 |
9 | 其他 | (2021)粤1322财保304号 | 申请人 | - | 2335758.2 | 一、冻结被申请人博罗县鸿银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存款(账号:4424××××5565),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博罗县鸿银实业有限公司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号:8002××××6956),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保全按顺序予以实施,冻结财产价值以2335758.2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11-15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鄂2801民初6439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 | 193350 | 一、被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支付水泥款96675元,并以966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217,由被告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8-1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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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2022-07-14 | |
2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2019-10-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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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1971民初8999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4-05-27 | |
2 | -- | (2023)粤1971民诉前调81835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W某某,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4-02-28 | |
3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3)粤19民终7649号 | 上诉人 | -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15 | |
4 | 行政确认 | (2023)粤1971行初556号 | 原告 | 原告: 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3-04-27 | |
5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粤5322民初1735号 | 被告 | 原告: 郁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郁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4-19 | |
6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3)粤1973民初7472号 | 原告 | 原告: 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质鼎集团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3-04-07 |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19民终735号 | 被上诉人 | -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7 | |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粤13民终9515号 | 上诉人 | -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27 | |
9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粤5322民初1735号 | 被告 | 原告: 郁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 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郁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2-10 | |
10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3)赣0902民初73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