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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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 -- |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9-13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申请书 | --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2〕湘0121民初16875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闫付林与被告湖南湘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1年 12 月 27 日签订的《风力发电基础工程内部联营施工协议》和- 7 -2022 年 1 月 17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自 2022 年 7 月 8 日解除;二、被告湖南湘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闫付林保证金人民币 400 000 元;三、被告湖南湘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闫付林违约金人民币 80 000 元;四、驳回原告闫付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 000 元,由原告闫付林负担 4 976 元,被告湖南湘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7 024 元。 ...更多 | --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2〕豫0527民初3351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47168元及利息。 | --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2-08-17 | 〔2021〕豫0402民初5586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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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3-09-13 |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1-07-08 |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 2021-10-14 |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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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湘0121执2899号 | 2023-05-06 | (2022)湘0121民初16875号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豫0527执195号 | 2023-01-11 | (2022)豫0527民初3351号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豫0402执1874号 | 2022-08-17 | (2021)豫0402民初5586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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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县国税 许准 〔2016〕 1279 号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2016-09-12 | 2036-09-30 | 长沙县国家税务局 | |
2 | D3431881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建筑业资质 | 2021-04-13 | 2026-04-12 |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湘)JZ安许证字﹝2021﹞004223 | 湖南湘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报 | 建筑施工 | 2021-11-01 | 2024-11-01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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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湘0121执保2366号 | 被申请人 | - | 90000 | 冻结被申请人L某某、湖南湘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湖南建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 2022-09-27 |
2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2)湘0121财保948号 | 被申请人 | - | 90000 | 冻结被申请人L某某、湖南湘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湖南建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更多 | 2022-09-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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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上诉人 | - |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26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豫17民终3195号 | 上诉人 | - |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26 | |
3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豫05民终6036号 | 其他 | -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09 |